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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县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3-16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聚力打造创新创业人才高地,满足人才多元化住房需求,切实做好我县人才公寓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特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主要房源为南环路公租房1982号楼、3号楼,南环路200号安置房三期4号楼502602702503603703,政府7号楼。我县人才公寓主要为租赁型。 

第三条 人才公寓以满足人才自住需求,促进实现职住平衡为原则,坚持人才优先、动态保障,合理安排新增项目,分批次优先保障人才住房需求。 

第二章 申请对象 

第四条 人才公寓申请对象具体如下: 

(一)符合《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漳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南靖县F类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等文件所认定的属新引进的特级、A类、B类、C类、D类、E类、F类等高层次人才,需在认定期内提出申请。 

(二)省级引进生和近5年内研究确认的省工科类青年人才、市选优生、市主导产业人才、市研究生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市教育卫生领域引进人才及符合《南靖县引才“十大工程”》人才,需在申报确认资格后3年内提出申请。 

(三)经县委、县政府“一事一议”引进的特殊人才或列入省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 

(四)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的其他类型人才。 

第五条 人才公寓申请对象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正式劳动(聘用)合同;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县城区无自有住房(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视同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县3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县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保障性住房,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和人才引进的购房补助等政策。 

第六条 夫妻双方均符合租赁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由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赁一套人才公寓住房。 

人才公寓租赁政策与其他购房、租赁补贴政策不可同时享受,已享受租房补贴的人才,在配租人才公寓交付居住后的次月,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第三章 租赁方式 

第七条 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价格为3/㎡(不含物业管理费),租金由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具体标准如下: 

(一)特级人才可租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 

(二)A类引进人才可租赁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三)B类引进人才可租赁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四)C类引进人才、省级博士引进生、市级博士选优生可租赁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 

(五)D类引进人才、省级硕士引进生可租赁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六)E类、F类引进人才、市选优生、市主导产业人才、市研究生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市教育卫生领域引进人才及符合《南靖县引才“十大工程”》人才可租赁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七)特别优秀人才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租赁优惠政策支持。 

上述人才若挑选的房屋面积超过人才所享受的平方数,超出面积的租金由申请人全额负担。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县级人才公寓由县住建局根据人才公寓房源及人才情况,拟定分配方案,报经县委人才办及相关牵头单位审核同意后实施分配。程序为: 

(一)申请登记。符合人才公寓租售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持以下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1.《南靖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申请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人才认定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缴交证明(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5.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在县城区无住房状况证明; 

6.《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2)。 

(二)申请审核。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县住建局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步提交诚信承诺书。 

(三)资格审核。县住建局对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审。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进入排序环节,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取消排序资格。 

(四)综合排序。县住建局每月中旬对所有申请人进行排序,以申请人人才层次高的优先,从高层次人才到较低层次人才依次排序。排序结束后按照房源与申请人排序结果确定入围人选。 

(五)配前公示。县住建局将入围人选和排序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分配。 

(六)公开选房。县住建局会同组织及相关牵头单位等部门组织公开选房,入围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顺序一次性签字挑选房号。原则上一经挑选不得变动。 

(七)签约备案。租赁型人才公寓配租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县住建局与配租对象签订双方租赁合同,缴纳房租等相关费用,办理有关入住手续。县住建局将申请表及租赁合同复印件报送至县委人才办备案,未按期参加选房或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和配租。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不得转借、转租,不得擅自调换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条  人才公寓按市场化方式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及使用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租赁的住房: 

(一)人事关系调离南靖或不在南靖工作和生活的; 

(二)改变人才公寓用途的; 

(三)破坏房屋结构或者擅自装修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连续3个月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租赁合同的情形。 

第十二条 县住建局会同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建立人才公寓信息共享机制,实时、动态掌握人才公寓房源、配租、后期管理等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配租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资格,收回相应的人才公寓,5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由县住建局会同县委人才办及相关牵头单位负责。

本措施自2021121日起实施,如有重大变化,则适时更新,所涉及的奖励、补助条款与我县有关政策产生重叠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附件1:南靖县人才公寓申请表.doc

附件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doc

南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南靖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32


本文来源:万才聚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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